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开盘进行预售。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达到以上条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根据《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商品房联机预(销)售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制度的通告》精神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牡丹江市区范围内开发建设于2007年5月8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均须向房产管理局备案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网上联机预(销)售、买卖合同备案手续。购房人与售房单位须通过网上联机备案系统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经双方确认后在网上进行备案并下载合同规范文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建设厅监制)。购房人可持网上下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期房或现房产权登记。未经备案登记机构在网上公示准许开盘销售的商品房,售房单位不得以预订、预约、预售等方式进行一切销售活动。已在网上公布可预售的商品房,售房单位不得拒绝(销)售。
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公室
200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