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商品房联机预(销)售买卖合同
联机备案管理制度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预(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牡丹江市区实行商品房联机预(销)售、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牡丹江市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并于2007年5月8日后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销)售的,均须按规定实行网上联机预(销)售、买卖合同备案。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房单位,须主动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商品房网上联机预(销)售、买卖合同备案。
三、未按本通告规定进行商品房网上联机预(销)售、买卖合同备案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年检,建房单位不准预(销)售商品房。
四、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商品房网上联机预(销)售、买卖合同备案的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