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
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牡房发(2009)第60号
市区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组织。物业管理协会设立招投标委员会,建立专家名册,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投标工作。
二、采用统一印制的招投标文本,逐步促进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三、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四、市房产局负责市区物业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五、经过招投标或市房产局批准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没有做出解除前期服务合同之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放弃管理项目。对擅自放弃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不允许接管新项目,并予以资质降级或取消资质。
六、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市房产局将按《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七、物业服务企业未经招投标或批准擅自接管住宅物业的,接管项目无效,取消其今后新建物业项目的投标资格,市房产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资质降级,取消资质。
八、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市房产局将按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